江苏科技大学文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江苏科技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科技大学
2019年5月14日
江苏科技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酬金的开支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令〔2013〕31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严肃财经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苏财办〔2015〕3号)、《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7〕51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发放范围
第二条 劳务酬金支出包括邀请校内外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专业咨询等发放的劳务酬金,学校组织各类评审咨询、论证、评标、鉴定、监考、考务、命题、阅卷、答辩等。
第三章 发放标准
第三条 劳务酬金发放标准
1.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专家劳务标准
专家类别 | 校外(元/场) | 校内(元/场) |
院士 | ≦6000 | ≦3000 |
正高级职称人员 | ≦3000 | ≦1500 |
副高级职称及以下人员 | ≦2000 | ≦1000 |
2.学术或管理论证、咨询、评审、评估、鉴定类劳务标准
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对各类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论证、评审、评估和鉴定,参照其不同的形式与时长,以及专家职称职级等情况,发放劳务酬金。
专家类别 | 校外(元/场) | 校内(元/场) |
院士 | ≦3000 | ≦1500 |
正高级职称人员 | ≦2000 | ≦1000 |
副高级及以下职称人员 | ≦1000 | ≦500 |
说明:对于一流学科建设、博士点建设、申报国家级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类重要项目的评审等,所聘请的专家,其费用标准可参照“学术报告与专题讲座费”的劳务标准执行。
3.招标评标类劳务标准
招投标评审 | 类别 | 专家来源 | 发放标准 |
正常工作日 | 校外专家 | ≦500元/半天 | |
校内专家 | ≦250元/半天 | ||
节假日 | 校外专家 | ≦600元/半天 | |
校内专家 | ≦300元/半天 |
(1)评审费标准依据为《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号)。
(2)各类招标评标发放的劳务酬金从收取的标书工本费、评审服务费中列支。
(3)因项目复杂、技术要求高,在招标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需要请专家咨询、审核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4)论文评阅答辩费
分类 | 标 准 | ||
校外专家 | 校内专家 | ||
博士后出站答辩费 | ≤1000元/生 | ≤500元/生 | |
博士论文答辩费 | ≤1000元/生 | ≤500元/生 | |
硕士论文答辩费(含留学生) | ≤500元/生 | ≤300元/生 | |
博士论文送审费 | ≤1000元/生 | ≤500元/生 | |
硕士论文送审费 | ≤500元/生 | ≤300元/生 | |
学术秘书 | ≤150元/生 | ||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论文抽查评审 | 理工 | ≤100元/份 | |
经管(文科) | ≤100元/份 |
研究生论文送审、评阅、答辩等列支的劳务酬金在学校年度预算安排的事业经费中开支,其他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5)各类考试劳务费标准
部门 | 项目 | 标准 | |
教务处: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考试劳务费 | 考前:材料的准备、考场布置、设备调试等 | ≦150元/半天 | |
考试期间:监考费、现场考务 | ≦150元/场 | ||
考试期间: 巡考费 | 校外 专家 | ≦400元/场 | |
校内 专家 | ≦200元/场 | ||
考后:评阅费、阅卷费 | ≦5元/份/生 | ||
考后:数据汇总、整理、证书制作及发放 | ≦150元/半天 | ||
其他:保障值班 | ≦100元/半天 | ||
研究生院:博硕士招生入学考试劳务 | 考前:材料的准备、考场布置、设备调试等 | ≦150元/半天 | |
考试期间:监考费、现场考务 | ≦150元/场 | ||
考试期间:巡考费 | ≦200元/场 | ||
考后:数据汇总、整理、证书制作及发放 | ≦150元/半天 | ||
命题考试大纲酬金 | ≦100元/科 | ||
命题酬金 | ≦1000元/份 | ||
阅卷酬金 | ≦5份,100元;超过5份,每份加15元 | ||
复试面试评委 | ≦50元/生 | ||
复试调剂费 | ≦20人,300元;超过20人,按15元/生 | ||
推免、硕博连读、申请审核等面试评委 | ≦300元/半天 | ||
试卷审核费 | ≦5元/份 | ||
核分登分 | ≦3元/份 | ||
考试各类保障人员费 | ≦100元/半天 | ||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专业课、自主招生考试考务酬金 | 出卷与课酬 | ≦700元/门课程 | |
改卷费 | ≦5元/份试卷 | ||
监考费 | ≦150元/场 | ||
教师外出巡考费 | ≦300元/站 | ||
上级巡考费 | ≦400元/人 | ||
校外站点场地费 | ≦500元/3场 | ||
面试费 | ≦300元/半天 | ||
后勤保障人员值班费 | ≦150元/半天 | ||
继续教育学院:二学历考试考务酬金 | 出卷费 | ≦300元/套 | |
审卷费 | ≦200元/套 | ||
阅卷费 | ≦5元/份,不低于50元/门课程 | ||
核卷费 | ≦2元/份 |
(6)人才招聘类
项目 | 金额 |
命题费 | ≦1000元/次.套 |
面试专家(校外) | ≦800元/场 |
面试专家(校内) | ≦500元/场 |
阅卷费 | ≦500元/场 |
监考和其他考务人员 | ≦100元/场 |
(7)稿费标准
部门 | 项目 | 类型 | 标准 |
学报编辑部 | 专家约稿稿酬 | 《自然科学版》 | ≤4000元/篇 |
《社会科学版》 | ≤4000元/篇 | ||
《中外船舶科技》 | ≤1000元/篇 | ||
约稿人奖励 | ≤500元/篇 | ||
审稿费 | ≤300元/篇 | ||
编委津贴 | 校外专家 | ≤1000元/年 | |
校内专家 | ≤500元/年 | ||
发行劳务费(学生) | ≤400元/期 | ||
审读酬金 | ≤1500元/期 | ||
英文校对 | ≤700元/期 |
(8)其他劳务(有文件及专项请示报告)
项目 | 类型 | 标准 | ||
学生处 | 心理咨询费补贴 | 个体咨询 | 50元/3小时 | |
个体咨询奖励 | 20元/生 | |||
团体咨询 | 100元/小时 | |||
宣传部 | 新闻单位来校采访交通误餐补贴 | 100元/次 | ||
体育 学院 | 运动队队员训练补贴 | ≤6元/次 | ||
群体竞赛裁判劳务酬金 | 教师裁判员 | ≤50元/次 | ||
学生裁判员 | ≤10元/次 | |||
工作人员 | ≤10元/次 |
第三章 审批与报销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劳务费由各项目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劳务酬金应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履行规范程序,并在经费预算开支范围和规定标准限额内发放。已计算教学和科研工作量的各类劳务不得另行发放劳务酬金,如属于绩效薪酬管理规定的,应统筹纳入学校绩效薪酬管理。
第六条 劳务酬金在各部门留存奖金、或明确能发放劳务酬金的各专项经费中列支,学校预算安排的部门办公经费不得列支劳务酬金。
第七条 各类劳务酬金须通过“江苏科技大学薪酬发放系统”申报生成预约单,并履行相关经办、审批手续;劳务酬金一律直接打入发放对象本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发放劳务时需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1.各部门组织校内校外人员举办各类讲学讲座需提供相关资料到科技处登记备案,凭科技处通知到财务处办理发放手续。名家讲坛由宣传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作为证明材料。
2.各类评审费的发放需填制《江苏科技大学评审费发放表》(从财务处网站下载),表中应注明评审的内容、时间、评审专家签名等相关信息。
3.咨询费发放须填制《江苏科技大学专家咨询费发放表》(从财务处网站上下载),表中应注明咨询的内容、时间、专家的姓名、专家所在单位、职称、身份证号等,会议咨询还须提供会议代表签到单等信息。
4.各类考试劳务费须提供考试日程安程表及考务人员签到单,凭日程表及实际签到单发放考试期间的劳务费;改卷、阅卷、评卷等劳务须提供具体的工作量表。
5.各类稿费的发放须提供每期稿酬的详细工作量考核表。
6.论文答辩费的发放须提供答辩任务安排表及签到单,签到单上应注明答辩学生的姓名、答辩时间、地点、答辩专家签名;论文送审费应提供专家的姓名、所在单位、论文数量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 其他注意事项
第八条 发放劳务酬金的经办人、经费项目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等对发放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劳务费,严禁以讲学、评审、咨询等名义套取劳务费,对违规发放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收回相关劳务费。
第九条 凡属于校内各部门正常业务工作开展的研讨、项目检查及鉴定、评审等工作,一律不得以评审活动的名义发放评审费用。组织评审部门的工作人员(非专家身份)、因职务行为履行本人岗位职责而参与评审的管理人员不得领取评审费用。
第十条 凡本办法未明确且须发放劳务酬金的,有国家和学校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没有相应政策依据又需发放的,须由发放部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就劳务酬金发放项目和标准提出申请,经人事处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劳务酬金标准为税前标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师办、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江苏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5月14日印发 |